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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招章程

更新:2024-3-7 19:21:28    发布:易考360__大学生必备网

2024年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招章程

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单招章程,主要包含学校概况、招生专业、招生计划、收费标准、录取规则等信息,以下是详细内容,供大家参考。

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,按照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(以下简称高职单招)工作有关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。

第二章  学校概况

第三条 学校名称: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;国标代码:14629;主管部门:四川省教育厅、凉山州人民政府。

第四条 学校层次:专科(高职);办学类型:公办;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: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;证种类: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。

第五条 办学地点: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。

第六条 学校高职单招工作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原则,健全自我约束、社会监督机制,强化招考行为规范,严格实施招生“阳光工程”。

第七条 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招考委、四川省教育厅高职单招的相关政策、办法及要求,研究制定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,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。

第八条 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,全程监督高职单招录取工作。

第三章  招生计划

第九条 学校的高职单招计划包括普高类和中职类,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。

第四章  录取

第十条 高职单招录取工作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,执行“学校负责、招办监督”的录取原则。

第十一条 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,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。

第十二条 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,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,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,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。投档成绩相同时,按四川省确定的高职单招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。

第十三条 录取专业时,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,对服从专业调剂者,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;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,作退档处理。

第十四条 考生身体条件应符合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,考生被录取后,若身体条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,将取消其录取资格,建议考生填报志愿时请结合高考体检表填报专业志愿。有色觉异常(俗称色弱)以及色觉异常II度(俗称色盲)的考生,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、早期教育专业;色觉异常Ⅱ度(色盲)的考生将不能录取到美术教育、视觉传达设计专业。

第十五条 考生在4月10日17:00 后,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(http://www.sceea.cn)查询本人投档情况。

拟申请放弃录取资格的已投档考生,须在4月12日12:00前,持准考证、身份证和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申请书(申请书须考生及家长签字并捺手印),交学校招生就业处或扫描至指定邮箱(邮箱地址:826291553@qq.com)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不再受理。未办理本次放弃录取资格申请手续的考生,视为同意学校录取意见。

因考生放弃录取资格而产生的缺额,学校不再递补录取。考生被学校正式录取后不得换录,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。

第十六条  按照《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 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<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川招考委〔2023〕67号)文件规定,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收保送及免试生,且申请考生须符合学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专业类别要求。

第五章  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

第十七条 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财政厅、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。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,坚持学生自愿、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。

第十八条 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,严格按照教育部、财政部、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。

第六章  附则

第十九条 考生被录取后,持录取通知书,按我校新生入学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,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。新生入校后,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。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,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十条 学校联系方式

通信地址: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

邮政编码:615013

招生咨询电话:0834--6993870/6955737

纪检监督电话:0834--8603588

学校网址:http://www.xcmzyz.edu.cn

第二十一条 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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